1、分部工程、各分部(子各分部)工程施工質量的工程驗收,均應在施工企業自查及格的基本上開展。施工企業確定自查及格后明確提出工程項目驗收申請,工程竣工驗收時要出示以下技術性文檔和紀錄:
(1)、 原料的品質合格證書和品質評定文檔;
(2)、半成品加工如預制樁、鋼樁、灌注樁等產品合格證書;
(3)、工程施工紀錄及隱蔽工程工程竣工驗收文檔;
(4)、監測實驗及見證記錄文檔;
(5)、別的務必出示的文檔或紀錄。
2、對裝修隱蔽工程應開展正中間工程驗收。
3、各分部(子各分部)工程竣工驗收應由主管理工程項目或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機構勘測、設計方案企業及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技術性品質責任人,相互按設計方案規定和本標準以及他相關要求開展。
4、工程驗收工作中應按以下要求開展:
1)、分部工程的品質工程驗收應各自按主控芯片新項目和一般工程竣工驗收;
2)、裝修隱蔽工程應在施工企業自查及格后,于隱蔽工程前通告相關工作人員查驗工程驗收,并產生正中間工程驗收文檔;
3)、各分部(子各分部)工程項目的工程驗收,應在分部工程根據工程驗收的基本上,對必需的位置開展印證檢測。
5、主控芯片新項目務必合乎工程驗收標準,發覺難題應先解決直到符合規定,一般新項目需有80%及格。混泥土試樣抗壓強度鑒定不過關或對試樣的象征性有猜疑時,應選用鉆芯抽樣,監測結果合乎設計方案規定可按及格工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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